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校内宣传品发布管理规定
川大锦院发〔2010〕1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内宣传管理,营造美观和谐的校园环境,提高校园文化品味,更好地服务于学院各项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校园内宣传栏、标语、条幅、海报、广告、启示等的设立发布,纳入本管理规定的管理范畴。
第二章 宣传横幅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需要悬挂宣传横幅等,应填写《宣传品发布申请表》(见附件),注明内容、悬挂时间、保留时间、悬挂地点等。学院各单位所需制作横幅,内容须经过本单位负责人和宣传处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教学大楼管理科负责制作经过横幅悬挂单位和宣传处审核同意的横幅。为保证横幅的及时制作与悬挂,所需制作横幅的单位将经过审定的《宣传品发布申请表》一式两份提前2个工作日交给教学大楼管理科。
第十三条 横幅制作完毕后,由教学大楼管理科将所做横幅和另一份申请表交由后勤部动力组及时悬挂。
第十四条 为严格控制横幅的制作,尽量避免浪费,各单位制作的横幅均按价计费纳入本单位办公用品费用的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可以重复使用的横幅,各单位需收藏保存,以便今后能再次使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未经审核批准或未按指定地点发布的各种宣传品,责成当事人对发布的宣传品进行清除和卫生清理,对违反国家法律及对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然无效的师生员工,学院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学院各单位在校内印发非公文性质的文稿、手册等宣传品,由各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宣传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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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校内宣传品发布申请表.doc